政策解读
信息索引号
11150000011512378K/2019-002425
发文日期
2019-06-05 16:10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动物检疫须知——检疫申报制度
一、什么是检疫申报制度
我国对动物检疫工作实行检疫申报制度。即货主在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之前,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
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时限有哪些规定
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 3 天申报检疫;
2.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申报检疫;
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4.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捕获后 3 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5.屠宰动物的,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